专利保护范围的确定上应该遵循哪些原则
作者:南京商标网 来源:www.dzscq.com 时间:2018-01-22 10:16 点击: 144
Tong说,专利权是私法财产的财产权,产权之间没有本质区别.然而,在济南的专利申请使你想起了专利权客体的特征,即不易穿戴,不属于排他性.专利权的界限是模糊的,只能通过法律的明确规定来确定.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也是专利侵权的前提和基础.由于发明和实用性的性质,它是技术的使用.
我国专利法第59条的规定:"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受其内容的要求,说明书的内容和附图可以用来解释债权.".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,我国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采用的是"妥协"的原则,即在确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,在坚持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,原则,在解释专利权利要求的作用考虑的描述及附图.
对于"妥协"原则,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专利侵权认定(试行)中的若干问题提出了意见,第6条进一步解释: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,应当坚持以权利请求权为内容的原则.应采用折衷解释原则解释指令和附图中权利的主张.必须避免"限制"原则.
专利的保护范围完全符合书面记录权利的保护范围.说明和图纸只能用于澄清权利要求一定的歧义;并应避免使用"中心"的原则,即权利要求只确定一个总的发明核心,保护范围可以扩展到技术专家看过说明书及附图,属于专利保护的范围.
在确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保护范围时,应当考虑"等同原则"和"剩余指定原则"的适用.从专利权人的保护权角度出发,扩大专利权的保护范围,最大限度地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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